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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电总局规定电视不得擅播互联网节目

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3-11 01:45:43

星岛环球网新闻:在互联网上,有大量的视听节目素材,一些电视组织或传输组织经常未经版权人许可在电视频道上播出。针对这种情况,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发布通知,要求以电视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遵守版权法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并取得著作权人的有关授权。

据“北京青年报”报道,国家广电总局在“关于加强以电视为接收终端的网络音像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”中透露,近年来,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效益,在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,将互联网上的影视节目等各种音像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终端,供用户观看。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,扰乱了音像节目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秩序。

为此,广电总局重申,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、机顶盒等电子产品,向电视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,应当按照“互联网音像节目管理条例”和“互联网音像节目管理办法”的有关规定,取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节目的许可证。此外,为了实现以电视为接收终端的网络音像节目的综合运营服务,应建立集节目广播控制、节目引导、版权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广播控制系统,完善节目内容管理体系、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,确保对所传输的音像节目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。

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(广电总局)还要求,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向电视终端用户传播的音像节目,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“电影发行许可证”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“电视剧发行许可证”或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视动画发行许可证,以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“理论文献电影、电视广播许可证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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